受理條件:
1、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即至少一方為合陽戶籍;
2、雙方當事人依法登記結婚,至今仍然保持該現(xiàn)狀;
3、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所需資料:
1、雙方身份證(有效期內,有磁);
2、雙方戶口本(《戶口簿》首頁應當按照規(guī)定加蓋省公安廳、戶籍管理機關公章、以及承辦人簽章,且本人常住人口登記卡須加蓋戶籍管理專用印章以及承辦人簽章,并載明登記日期);
3、紅背景大2寸近期合影相片3張 (不得使用合成照、藝術照、婚紗照、生活照等);
4、(1)原結婚證保存完好的,需提供原結婚證;
(2)原結婚證遺失或損毀的:①夫妻雙方在一個戶口本的,需提供原結婚登記鎮(zhèn)、街道民政辦出示的《婚姻狀況證明》;②夫妻雙方不在一個戶口本的,出具《婚姻狀況證明》外,還需一名同齡近親屬攜帶身份證到場書面證明。
(3)原結婚證記載個人姓名、身份證號與身份證不一致的,需提供戶籍部門出具的《公民更名、更正身份證號碼重錯證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