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設施管理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城市市政公用設施是指:
(一)市政設施:城市道路、城市橋涵、城市排水設施、城市防洪設施、城市道路照明設施;
(二)公用設施:城市供水設施、城市供熱設施、城市燃氣設施、城市公共客運交通設施。
第五條省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是全省城市市政公用設施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城市市政公用設施的管理和監(jiān)督工作。市(地區(qū))、縣(市、區(q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市政工程、公用事業(yè)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統(tǒng)稱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城市市政公用設施的建設、養(yǎng)護、管理和監(jiān)督工作。
第十八條禁止下列損害城市道路、橋涵的行為:(一)擅自占用、挖掘道路和占用橋涵;
第十九條需要臨時占用城市道路設置商業(yè)攤點、電話亭、宣傳娛樂活動點、機動車停車場、非機動車保管站和堆放物料、施工作業(yè)的,須經(jīng)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經(jīng)批準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損壞道路及其設施;占用期滿后,應當及時清理占用現(xiàn)場;損壞道路及其設施的,應當修復或者賠償。
第二十四條占用城市道路,應當向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門交納城市道路占用費。城市道路占用費的收費標準,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擬定,報省財政、物價行政主管部門核定。
《渭南市停車場管理辦法》
第五十四條在道路臨時停車泊位上設置地樁、地鎖等障礙,或者以其他方式阻礙、影響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的使用的,由市、縣(市、區(qū))城市管理執(zhí)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